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在本案例中,企业将自产的洗涤用品发放给职工,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案例中提供了该批自产洗涤用品的成本(55000元)和售价(60000元)。由于存在明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售价60000元),因此,在视同销售时,应优先按照该售价(60000元)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论:
企业将自产的洗涤用品发放给职工,应视同销售,按售价60000元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题目中出现的“洗化妆品”疑为笔误,根据上下文语义及成本售价的合理性,应理解为“洗涤用品”。增值税处理原则不变。